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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非上市公众公司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2-06-29 13:16:30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想要做成一件事,首先要有一个目标,不管目标多小,完成了就是进步。为了让大家更好的复习和巩固所学的知识,小编为考生们准备了注会经济法的重要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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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非上市公众公司

【内容导航】

非上市公众公司

【所属章节】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第十一单元 证券法律制度的其他问题

【知识点】非上市公众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

1.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2)股票公开转让。

2.向特定对象转让

(1)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后股东未超过200人的,不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无须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在3个月内将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的,可以不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核准申请。

3.股票公开转让

(1)只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不论其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人,该公司均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2)申请公开转让之前,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3)申请公开转让之前,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4)如果公开转让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则构成“公开发行”,需要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4.向特定对象发行

(1)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2)已经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但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

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奥郭守杰老师-基础精讲班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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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调整自己的心态,不要把时间浪费在消极怠工中,学习效率才会提高。小编希望同学们在考试中都可以拿到高分,预祝同学们注会考试都能顺利通过!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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