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管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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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资格
【所属章节】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三单元 管理人制度
【知识点】管理人的资格
管理人的资格
1.管理人的资格
(1)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2)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2.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对“利害关系”的司法解释(2018年案例分析题、2021年案例分析题)
(1)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条)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2)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2条)
①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利害关系的判断
WHEN | WHO | WHAT | |
会计师事务所(4条) | 债务人、债权人 | 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 |
在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 | 债务人 | 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 |
现在是或者在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 | 债务人、债权人 |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 |
现在是或者在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 | 债务人、债权人 | 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 |
注册会计师(4+2条) | 现在是或者在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 | 债务人、债权人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债权人、债务人 | 与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
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奥郭守杰老师-基础精讲班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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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