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代偿取回权
只会幻想而不行动的人,永远也体会不到收获果实时的喜悦。为了让大家更好的复习和巩固所学的知识,小编为考生们准备了注会经济法的重要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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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偿取回权
【所属章节】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六单元 取回权
【知识点】代偿取回权
代偿取回权
1.可以行使代偿取回权的情形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不能行使代偿取回权的情形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奥郭守杰老师-基础精讲班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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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努力学习新知识的同时也不要忘了及时复习巩固。小编希望同学们在考试中都可以拿到高分,预祝同学们注会考试都能顺利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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