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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在途标的物的取回权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2-06-30 11:16:01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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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在途标的物的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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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途标的物的取回权

【所属章节】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六单元 取回权

【知识点】在途标的物的取回权

在途标的物的取回权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2.出卖人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奥郭守杰老师-基础精讲班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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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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