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债权申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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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的要求
【所属章节】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九单元 破产债权
【知识点】债权申报的要求
债权申报的要求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2017年案例分析题)
2.职工劳动债权不必申报
(1)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2)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案例分析题)
(3)职工劳动债权计算到解除劳动合同时止。
3.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4.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5.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
6.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7.滞纳金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8.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9.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10.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2017年案例分析题)
11.管理人依法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12.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3.委托合同
(1)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破产债权。
(2)如果受托人已知该事实,但为了债务人即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在无法向管理人移交事务的紧急情况下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3)如果受托人已知委托人破产之事实,无必要的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不当增加委托费用与报酬数额的,由此而产生的债权,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受偿。
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奥郭守杰老师-基础精讲班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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