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别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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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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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十一单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知识点】别除权
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别除权的基础权利是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和法定特别优先权。例如,承包人的建设工程款债权属于特别优先权。
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1)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
(2)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
2.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1)破产企业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企业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
(2)别除权人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也不能转为对破产企业的破产债权,因二人之间只有担保关系,无基础债务关系。
3.第三人以其财产为破产企业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奥郭守杰老师-基础精讲班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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