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重整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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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期间
【所属章节】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十三单元 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
【知识点】重整期间
重整期间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重整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
1.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可以由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负责。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根据《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的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1)债务人的内部治理机制仍正常运转;(2)债务人自行管理有利于债务人继续经营;(3)债务人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4)债务人不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的自行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经人民法院批准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适宜自行管理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决定。债务人有上述行为而管理人未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决定的,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020年案例分析题、2021年案例分析题)
2.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
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2020年案例分析题)
根据《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的规定,重整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当及时确定设定有担保物权的债务人财产是否为重整所必需。如果认为担保物不是重整所必需,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当及时对担保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拍卖或者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在支付拍卖、变卖费用后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的债权。
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债务人在重整期间为重整进行而发生的费用与债务,可以参照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5.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6.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奥郭守杰老师-基础精讲班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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