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用自己的双手去创造生活,用辛勤的汗水实现人生的梦想!为了让大家更好的复习和巩固所学的知识,小编为考生们准备了注会经济法的重要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内容导航】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所属章节】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第一单元 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知识点】《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1.地域范围
(1)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2)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
解释:
对于《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我国采用了“属地原则+效果原则”。只要垄断行为发生在境内,无论行为人是否为我国公民或者境内企业,肯定适用中国的《反垄断法》,这就是属地原则;如果垄断行为发生在境外,但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无论行为人是否为我国公民或者境内企业,同样适用中国的《反垄断法》,这就是效果原则。
2.《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和行为
(1)经营者
①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行业协会参与的垄断行为
(3)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3.《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经营者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可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反垄断法》对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适用。
4.国有垄断企业
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国有企业以垄断性经营权,但是,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反垄断法》的限制。
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奥郭守杰老师-基础精讲班课程讲义
● ● ● ● ●
《轻一》精彩内容快来试读,点击试读更多内容>>>
滑动图片试读轻一内容
2022年注会考试基础阶段备考资料推荐
全年学习计划 | 2022年注会全年学习计划!基础阶段备考正在进行中 |
教材变化解读 | 郭守杰老师:2022年注会经济法教材变化解读及备考建议 |
23年课程方案 | 2023年提前抢学!购2023年注会畅听无忧班送22年课程! |
轻松过关®试读 | 2022年注会《轻松过关®》系列图书试读来袭! |
自己打败自己是最可悲的失败,自己战胜自己是最可贵的胜利!小编希望同学们在考试中都可以拿到高分,预祝同学们注会考试都能顺利通过!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