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反垄断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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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民事诉讼
【所属章节】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第一单元 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知识点】反垄断民事诉讼
反垄断民事诉讼
1.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和终止调查。该制度主要适用于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
2.执法机构的中止调查及终止调查决定,不是对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作出认定。执法机构仍然可以依法对其他类似行为实施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中止调查及终止调查决定也不应作为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的相关证据。
3.经营者承诺的措施可以是结构性措施、行为性措施和综合性措施。
(1)行为性措施包括调整定价策略、取消或者更改各类交易限制措施、开放网络或者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专利、技术秘密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等。
(2)结构性措施包括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者相关权益等。
(3)承诺的措施需要明确、可行且可以自主实施。如果承诺的措施需经第三方同意方可实施,经营者需要提交第三方同意的书面意见。
4.执法机构在对经营者的承诺进行审查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经营者实施涉嫌垄断行为的主观态度;
(2)经营者实施涉嫌垄断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后果及社会影响;
(3)经营者承诺的措施及其预期效果。
5.决定中止调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书面报告承诺履行情况。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经营者已经履行承诺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1)经营者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的;
(2)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7.反垄断执法机构不接受经营者提出承诺的情形
(1)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违法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再接受经营者提出的承诺。
(2)涉嫌“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等三类严重限制竞争的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应接受经营者提出的承诺。
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奥郭守杰老师-基础精讲班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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