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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银行本票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2-07-01 13:32:58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每天努力一点,就能看到不一样的自己。为了让大家更好的复习和巩固所学的知识,小编考生们准备了注会经济法的重要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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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银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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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本票

【所属章节】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单元 支票和银行本票

【知识点】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

1.银行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本票仅为银行本票。

(1)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2)银行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包括出票人和收款人,因为出票银行自己是付款人。

2.银行本票的出票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银行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①银行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银行本票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3)可以记载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出票人如果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该银行本票不得转让。

3.提示付款期限

(1)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2)银行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即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

支票的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因此,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10日)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对于银行本票而言,由于出票银行(已经作为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是主债务人,持票人对出票银行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银行本票限于见票即付,持票人可以自出票之日起2个月内随时提示付款。即使持票人未在2个月内提示付款,只要未超过2年,其付款请求权并未消灭。持票人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仍可以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奥郭守杰老师-基础精讲班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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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进的路上,要不断反思、关照自己的不足,学习更多东西,更进一步。小编希望同学们在考试中都可以拿到高分,预祝同学们注会考试都能顺利通过!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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