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_CPA经济法重难点问答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法条数量庞大且不容易记忆,十分考查考生的记忆力。在备考过程中同学们是不是有很多问题还没得到解答。下面是东奥会计在线整理的考生关注的注会经济法重难点问题,一起来看看吧!更多CPA经济法重难点问题解答戳我查看>>>
■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 | 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
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 | 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算 |
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 | 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 依照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 | 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 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
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 | 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
国家赔偿 | 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
努力,终会有所收获。以上就是东奥会计在线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的相关内容。希望同学们在考试中都可以取得好成绩,预祝同学们顺利通过注会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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