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_CPA经济法重难点问答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考试特点是比较侧重于考生的理解能力和记忆能力,而且经济法涉及了很多法条,理解起来也不容易。下面是东奥会计在线整理的考生关注的注会经济法重难点问题,一起来看看吧!更多CPA经济法重难点问题解答戳我查看>>>
■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事由 | 发生时间 | 对诉讼时效期间的影响 | |
中止 |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起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 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
中断 |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诉讼时效进行中 |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设定目标后还要知道如何一步一步地实现这个目标。以上就是东奥会计在线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的相关内容。希望同学们在考试中都可以取得好成绩,预祝同学们顺利通过注会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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