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正文

质权的客体_CPA经济法重难点问答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2-08-02 14:53:53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要贴合教材,理解考试知识点才能更好的与题目相结合,下面是东奥会计在线整理的考生关注的注会经济法重难点问题,一起来看看吧!更多CPA经济法重难点问题解答戳我查看>>>

质权的客体_CPA经济法重难点问答

■ 质权的客体

分类

具体内容

质权设定时间

动产质权

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外,原则上,所有动产均可出质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权利质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努力就会有回报。以上奥会计在线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质权的客体的相关内容。希望同学们在考试中都可以取得好成绩,预祝同学们顺利通过注会考试

注:以上学习内容由东奥会计在线教务团队整理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1
打印
2025年注会1v1私人定制计划
盲盒免单
资料下载
查看资料
免费领取

学习方法指导

名师核心课程

零基础指引班

高质量章节测试

阶段学习计划

考试指南

学霸通关法

辅导课程
2025年注册会计师课程
辅导图书
2025年注册会计师图书
2025年注册会计师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