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成立要件_CPA经济法重难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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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成立要件 |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 (2)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的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3)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
留置权的实现 | (1)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
如果你连试试的勇气都没有,那就永远都在原地踏步。以上就是东奥会计在线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的相关内容。希望同学们在考试中都可以取得好成绩,预祝同学们顺利通过注会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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