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_CPA经济法重难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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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
入伙 |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 |||
新合伙人对人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
退伙 | 自愿退伙 | 协议退伙 |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 |
通知退伙 |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
强制退伙 | 当然退伙 |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当然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 |
除名 |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书面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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