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阶段的债务_CPA经济法重难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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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设立阶段的债务
合同之债 | (1)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 合同相对人有权选择请求该发起人或者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 ①公司成立后自动承担该合同义务(即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该合同义务) ②公司设立失败: a.债权人有权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b.部分发起人依前述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c.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
侵权之债 | 发起人因设立公司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成立后应自动承受该侵权责任;公司未成立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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