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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清偿原则_CPA经济法重难点问答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2-08-16 13: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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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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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均>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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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清偿原则_CPA经济法重难点问答

■ 公平清偿原则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因物权担保债权人享有对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这种优先权本身就是可以个别行使的权利,而且对该债务的清偿可使债务人收回担保财产,用于对所有债权人的清偿,或用于和解、重整中的继续经营活动,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公平清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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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学习内容由东奥会计在线教务团队整理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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