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的四种情况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责编:褚京瑾 2022-10-21 09: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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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2 02:35:18

物权变动的四种情况

物权变动的四种情况分别是债权意思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公示要件主义、物权形式主义。

债权意思主义是指法律认定以债权法上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公示要件主义是指当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除了有债权合意之外,尚需要进行登记或者交付的法定方式,即进行公示,方发生效力。

物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需要物权意思表示甚至物权合意,并践行法定方式。

物权变动是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变化状态。

物权变动原因:

1、民事法律行为

如基于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等原因而完成的物权让与行为,抛弃物权及设定或者变更、终止他物权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

如房屋建造、先占、添附、继承、无主物的法定取得、天然孳息收取、标的物消费、标的物灭失及混同等。

3、公法上的原因

如公用征收、没收、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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