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条件和后果_2023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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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条件和后果
一、善意取得的要件
1.转让人无处分权
2.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和直接基于法律规定(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不存在善意取得。
3.转让合同有效
转让合同无论是无效,还是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法定事由而被撤销,标的物受让人均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4.受让人为善意:
(1)举证责任:第三人的善意系推定,故真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时,须负举证责任。
(2)善意的判定:指的是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对此不知无重大过失。
①受让动产: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从而不能构成善意。
②受让不动产:
(3)善意的判断时点:动产看交付时、不动产看登记时
【注意】第三人受让后得知转让人无处分权的,不影响善意的界定。
5.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有偿+合理对价
【注意】不需要考虑对价是否已经支付。
6.公示: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交付
(1)占有改定不能满足善意取得制度意义上的“交付”要求;
(2)转让人将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交付给受让人的,符合善意取得的公示要件。
二、善意取得的后果
1.原权利人与让与人: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侵权的损失赔偿或违约责任;
2.原权利人与受让人: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
3.让与人与受让人:受让人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
三、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1.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
2.既适用于所有权,也适用于限制物权。
【示例】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债权人可以基于善于取得制度得到质权。
3.适用于占有委托物(基于合同、共有关系等而占有),不适用于占有脱离物(遗失物、盗窃物等)。
无权处分问题的总结
■ 所属章节:物权法律制度
■ 内容来源:选自苏苏老师2022年注会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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