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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_2023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2-10-24 15:56:02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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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_2023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1.创设取得:

(1)情形:

无偿划拨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①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注意】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有偿出让

其余

(2)期限:

无偿划拨

无期限

有偿出让

最高期限

70年

居住用地

4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50年

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综合用地等

剩余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续期

①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②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补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3)出让的方式:

①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2.移转取得:

转让出让的地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

①属于房屋建设工程:

A.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B.房屋已经建成,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②属于成片开发土地: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划拨的地

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禁止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符合法定转让条件;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5)权属有争议;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终止

下列情形之一,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提前收回

(1)为公共利益;(2)为旧城区改建;(3)单位撤销、迁移等停止使用;(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

到期收回

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

1.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集体土地的建设使用

一、农用地的使用

1.基本原则: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具体要求:

二、其他集体土地的使用

1.基本原则: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补充】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所属章节:物权法律制度

■ 内容来源:选自苏苏老师2022年注会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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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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