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销及提存_2023年注会经济法重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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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抵销及提存
【所属章节】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单元:通则
抵销及提存
抵销(★★★)
1.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可以抵销。
解释:
合同标的物一般分为四类:(1)有形财产;(2)无形财产;(3)劳务;(4)工作成果(如建设工程合同中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
2.法定抵销
(1)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解释1:
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根据债务性质不得抵销。
解释2:
因故意侵权产生的债务,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
(2)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通知为非要式,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之时。
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2.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3.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4.提存的法律效力
(1)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5.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6.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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