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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相对性_2023年注会经济法重要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佳慧2023-07-17 14:30:21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注会经济法科目基础知识点学习的时候,部分知识点要求考生完全掌握。考生在备考时可以练习对应知识点的习题,完全吃透对应考点。下文整理了经济法第四章的知识点,考生也可以点击下方推荐阅读,获取更多考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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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相对性_2023年注会经济法重要考点

【知识点】合同的相对性

【所属章节】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单元:通则

合同的相对性

1.由于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因此,违约责任也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

2.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2022年案例分析题)

3.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4.承揽合同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5.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1)在代位权中,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2)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租赁合同在有效期限内对承租人和新的所有权人继续有效,突破了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3)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突破了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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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知识点内容根据东奥名师郭守杰老师《轻一高效基础班》讲义整理,郭守杰老师主编的《轻松过关®一》与课程内容同步,以下为《轻一》试读内容,点击图片试读更多!

经济法轻一试读

以上就是注会经济法“合同的相对性”知识点讲解。2023年注会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避免混淆,考生不仅要多多复盘,还要理解性记忆,这样记得更深刻也更牢固!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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