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中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会经济法在有些知识中,存在着很多细致的规定条件,在实践中也确实容易出现条件的变动,就导致事情判定的不同。其中“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具有这样的知识特点,下面来详细对比学习一下。
【重难点问题·8】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类型 | 撤销权人 | 存续期间 | 行使 | ||
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 行为人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90日 |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撤销权应依诉行使,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 | |
受欺诈 | 当事人一方欺诈 | 受欺诈方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 | ||
第三人欺诈,而当事人一方(受益方)知道或应当知道 | |||||
受胁迫 | 当事人一方胁迫 | 受胁迫方 |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 | ||
第三人胁迫(不考虑受益方当事人是否知情) | |||||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 受损害方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 |
【提示】
(1)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基于交易习惯不构成重大误解,如在古玩市场上对花瓶年代等发生错误认识。
(2)显失公平的判断时点: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时间点。
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以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双方利益显失公平的,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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