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中的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注会经济法考试在概念的把握上没有模棱两可的知识点,即便是基础内容,也有细小的区别,而这样的区别也非常可能出现在当年的试卷里。下面就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两个概念进行对比,希望考生们仔细区分。
【重难点问题·13】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事由 | 发生时间 | 对诉讼时效期间 的影响 | |
中止 |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起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 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
中断 | (1)权利人向义务人、义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等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诉讼时效进行中 |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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