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中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
注会经济法的知识特点之一就是很小的概念,却有着庞杂的知识体系,比如“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想要真正了解熟悉它们,还有掌握好下面的表格内容。
【重难点问题·15】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 按份共有 | |
共有形态的推定 |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 |
对外债权债务 | (1)对外: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2)内部关系上: ①按份共有: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②共同共有:对外承担债务后,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分担的问题 | |
管理费用 |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负担 |
重大修缮及处分 |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 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共有物分割 | (1)原则上禁止对共有物进行分割 (2)约定不得分割,按约定,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赔偿 | 约定不得分割,按约定,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赔偿 |
份额转让 | —— | 可自由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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