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中用益物权的设立
注会经济法中“用益物权的设立”也是考生值得关注的知识内容,虽然知识概念不长,但是需要区分记忆的细节不少,下面表格特列出各种情况,希望能帮助考生清晰记忆。
【重难点问题·17】用益物权的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 | (1)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1)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
居住权 | (1)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2)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
地役权 |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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