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中同一抵押财产为数项债权设定抵押
注会经济法很多知识点以文字表述为主,数字表述为辅。因此常会有一些概念全凭考生阅读理解,分析判断。还有一些知识点是非常“较真儿”的,说法错、顺序错,答案就错。关于“同一抵押财产为数项债权设定抵押”就有这样的特征,考生在学习时,需要重点关注。
【重难点问题·23】同一抵押财产为数项债权设定抵押
1.抵押权的实现顺序: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同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也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3.除抵押之外还存在其他担保时,若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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