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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中质权的客体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硕2023-08-08 17:50:03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注会经济法不容小觑的另一个特点就是无论知识点概念文字多少,内容涵盖的复杂度却不因字数少而降低。就如“质权的客体”仅仅五个字,包含的内容就需反复记忆。下面表格详细列出了各质权的客体内容,望考生们认真学习。

【重难点问题·25】质权的客体

分类

具体内容

质权设定时间

动产质权

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外,原则上,所有动产均可出质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权利质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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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引用

2023年注会考试时间是8月25日-27日,学无止境,每一日的有效学习都让成功有了更大的可能性,坚持备考成功总会到来!

以上内容由东奥教研团队整理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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