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中质权的客体
注会经济法不容小觑的另一个特点就是无论知识点概念文字多少,内容涵盖的复杂度却不因字数少而降低。就如“质权的客体”仅仅五个字,包含的内容就需反复记忆。下面表格详细列出了各质权的客体内容,望考生们认真学习。
【重难点问题·25】质权的客体
分类 | 具体内容 | 质权设定时间 |
动产质权 | 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外,原则上,所有动产均可出质 |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
权利质权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 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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