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中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注会经济法中的知识体现出了很多复杂的主体关系、法律关系。生活中不常见的内容,在学习时也容易不理解,只是死记硬背,那就更易导致遗忘或者混淆。例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将三种不同情况集合罗列,通过对比,查找出关键词记忆,更容易分辨区分。
【重难点问题·29】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 抗辩权 |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对自己提出的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先履行 抗辩权 |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不安抗辩权 |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 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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