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中的损害赔偿
注会经济法中的知识,一个概念下没有其他层次内容的情况少之又少。简单的“损害赔偿”就可以分出四种情况。如果按照日常理解,损害之后赔偿理所当然,但因为是法的规定,是法就会比生活中的说法更严谨,所以考生不可仅凭生活中的判断粗略选择。而要仔细学习各情况的不同之处。
【重难点问题·32】损害赔偿
赔偿损失 |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支付违约金 |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定金罚则 | (1)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用: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 (2)定金与赔偿损失可以并用: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
免责事由 | 不可抗力: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2)政府行为。政府行为一定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发生,且不能预见的情形 (3)社会异常现象。如罢工骚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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