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中的房屋租赁合同
注会经济法里涵盖的是经济性事务,人们日常涉及到的很多经济活动也被囊括其中,比如常见的房屋租赁。但在注会考试中,不会仅仅考虑双方签约的行为是否合规,而是从更多层面严谨规定了各种情况,详情请看 下表。
【重难点问题·33】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 租赁 | 合同无效 |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2)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限有效 |
优先购买权(仅限于房屋租赁,买卖不破租赁适用于所有租赁合同) | (1)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①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②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③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可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 |
同住人权利 |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
冲刺已开始,时间不等人!东奥开启模考自测,考生可根据测试结果提供对应资料,先测后领,对症下药!
2023年注会考试时间是8月25日-27日,学无止境,每一日的有效学习都让成功有了更大的可能性,坚持备考成功总会到来!
以上内容由东奥教研团队整理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