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强制要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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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难点问题·46】强制要约义务
收购人通过场内收购或协议收购或其他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仅需按规定履行权益预警披露义务即可。一旦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就引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除非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收购人才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对于触发强制要约义务的收购行为,有如下情形: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2)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导致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但如果符合免于发出要约规定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3)第三,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如果符合免于发出要约规定,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符合前述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履行其收购协议;不符合前述规定情形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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