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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中的票据抗辩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硕2023-08-21 16:18:20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注会经济法中关于票据的内容,繁多细碎,条目众多。考生们在学习时切勿死记硬背,而是应该化零为整,归纳总结出规律,利用大方向带动小区别,理解记忆,形成关键词印象。

【重难点问题·59】票据抗辩

物的

抗辩

1.票据所记载的“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

(1)出票行为因为法定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

①出票行为因为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无效

②记载了可导致出票行为无效的事项(如出票行为附有条件)

③记载方式不符合规定,如票据金额中文大写和数码不一致,更改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

(2)票据权利已经消灭:汇票的付款人(或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已经按期全额付款,票据上的全部权利、义务均消灭

2.票据上记载的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

(1)签章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

(2)狭义无权代理情形下,本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或仅对不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3)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4)票据被变造的,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可以拒绝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5)对特定债务人的票据时效期间经过,其票据债务消灭

(6)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因持票人未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而丧失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不符合债的内容

(1)票据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时间、地点、方式不符合票据记载或法律规定

(2)法院经公示催告后作出除权判决后,票据权利人持票据(而非除权判决)主张权利的

人的

抗辩

1.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2.背书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情形下,记载人对于其直接后手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

2.直接当事人间:票据债务人可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抗辩

3.无对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4.明知:如果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仍然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债务人可以该事由对抗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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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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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由东奥教研团队整理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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