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中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
注会经济法中关于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规定相对较为细碎。单纯的文字记忆恐怕很难实现知识的全貌。先特整理一份知识表格,让其成为视觉记忆,更易在考试时调取使用。
【重难点问题·60】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
选任 | 履行出资人 职责的机构 | 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 |
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 |||
向国有资本控股、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 |||
兼职 限制 |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 参股公司 |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 ||
国有独资公司 |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 ||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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