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中经营者集中申报
注会经济法中经营者集中申报又是一个内容对比记忆的知识点。考生们依旧需要通读内容,找到一致性和差异化,重点关注各条件中的关键数字。
【重难点问题·63】经营者集中申报
经营者集中 的情形 | (1)合并 (2)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
申报标准 |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1)国际标准: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国内标准: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
申报豁免 |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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