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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_24年注会经济法预习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佳慧2023-09-13 13:31:47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202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备考正在进行,经济法科目包含了大量需要记忆的内容,提前开始预习备考可以打牢基础,将知识点记忆的更牢固!东奥为大家梳理了预习阶段可以学习的知识点,阅读下文开始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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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_24年注会经济法预习考点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依据

类型

概念

举例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几方意思表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使撤销权、效力待定行为的追认、订立遗嘱、债务的免除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方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基于多个(≥3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决议

当事人双方是否互为对待给付义务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当事人双方互为对待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当事人一方负给付义务,另一方无对待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

法律行为效果的不同

负担行为

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作为/不作为)的法律行为

负担行为产生的是债法上的法律效果,负担行为中的权利人可以享有要求履行的请求权

处分行为

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

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融资租赁合同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方式,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行为方式的法律行为

买卖合同

彼此关联的法律行为相互间的依从关系

主民事法律行为

彼此关联的法律行为中,无须相关法律行为的存在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借贷合同

从民事法律行为

彼此关联的法律行为中,须以相关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方得成立的法律行为(主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从民事法律行为也就不能存在)

担保合同

知识点来源:专题一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本文注册会计考试知识点内容由东奥教务团队整理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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