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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_24年注会经济法预习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佳慧2023-11-02 10:11:38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预习备考正在进行,在学习破产法律制度专题时,有关管理人的知识点考生必须充分掌握,对管理人有何规定?什么样的人不得担任管理人?下文为大家详细解答了以上两个问题,正在预习备考的考生们,跟紧节奏,打牢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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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_24年注会经济法预习考点

管理人

管理人的资格

事项

具体内容

规定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不得担任

管理人

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上述①~④或满足下方任意一条):

①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知识点来源:专题七 破产法律制度

本文注册会计考试知识点内容由东奥教务团队整理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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