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_24年注会经济法预习考点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预习备考正在进行,在学习破产法律制度专题时,有关管理人的知识点考生必须充分掌握,对管理人有何规定?什么样的人不得担任管理人?下文为大家详细解答了以上两个问题,正在预习备考的考生们,跟紧节奏,打牢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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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管理人的资格
事项 | 具体内容 | |
规定 |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 |
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 ||
不得担任 管理人 | 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
利害关系 | 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 |
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上述①~④或满足下方任意一条): ①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
知识点来源:专题七 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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