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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处分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硕2024-04-18 17:52:53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不知不觉已经学到了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第第四单元,有权处分与无权处分。本单元考点包括:有权处分、善意取得制度、拾得遗失物。其中有权处分为三星考点,同学们要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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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大图

【所属章节】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四单元 有权处分与无权处分

【知 识 点】

有权处分

1.普通动产的一物二卖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手写板01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特殊动产的一物二卖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

(1)普通动产:交付>付款>合同成立时间;(2)特殊动产:交付>登记>合同成立时间。

手写板02

上文注会考试知识点内容根据郭守杰老师《轻一基础精讲班》讲义整理,郭守杰老师2024年主讲的注会C双名师轻松过关®班课程正在更新点击了解课程详情>>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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