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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解读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冯婷婷2024-04-23 17:37:04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是注会考试中经济法科目的重点,在注会考试中经常考察,是主观题必备的知识点,通常在案例分析题中出现。

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大

1.权利变动的法律表征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权利享有的法律表征

(1)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

解读    

举例分析1

甲公司将生产设备和小汽车售予乙公司,双方1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1月5日交付标的物,1月10日办理了登记手续。


买卖合同生效时间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乙公司的所有权何时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生产设备1月1日1月5日1月5日乙公司占有生产设备时起
小汽车1月1日1月5日1月10日小汽车登记于乙公司名下时起




举例分析2

甲汽车4S店(以下简称“甲店”)与乙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从甲店购入10辆货车,由所购品牌汽车生产商直接向乙公司发货,车到后甲店10日内上门为其完成后续的检测、保险及登记手续。1月5日,货车送达乙公司,1月10日甲店利用将货车送往办理后续手续的机会,将其中1辆货车高价售予急需货车的、不知情的丙公司并交付。

分析:

(1)乙公司已于1月5日受领交付时取得货车的所有权,但因未办理登记手续,其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的丙公司。

(2)甲店将货车售予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丙公司对此事实上不知情,又因乙公司的货车所有权尚未登记,丙公司也不应当知情,丙公司属于善意第三人;同时,该货车以合理价格转让且完成交付,丙公司有权主张善意取得所购货车的所有权,乙公司的损失应向甲店追偿。

总结

登记对不动产、动产物权权利变动与享有的影响(综述)

类别权利变动表征权利享有表征要点
不动产所有权登记登记登记生效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登记登记生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登记登记对抗
居住权登记登记登记生效
地役权合同生效登记登记对抗
土地经营权抵押合同生效登记登记对抗
其他不动产物权抵押登记登记登记生效
动产所有权普通动产交付占有不涉及登记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交付登记登记对抗
质权交付(不探讨)(不探讨)
抵押权合同生效登记登记对抗






(注:此总结表格源于黄洁洵老师的2024年注会经济法巧学基础班

此知识点是注会考试中的重点内容,应当重点掌握。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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