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解读
留置权这一知识点是注会考试经济法科目中的重要知识点,在以往的考试中以案例分析题的形式出现过,因此这一知识点学员们要重点掌握理解,下面一起看一下留置权的成立条件这个知识点吧!
1.留置权的成立条件(2022年案例分析题)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之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同一法律关系”——基本规定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4)“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
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以该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同一法律关系”——留置第三人之动产
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并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以该留置财产并非债务人的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各条件举例分析:
(1)举例
甲为乙有偿保管某物,保管期满,乙取走保管物却未付保管费。于是,甲谎称乙取走的保管物有误,要求乙送回调换。待乙送回该物,甲即主张行使留置权将该物扣留,要求乙支付保管费。
分析:由于保管物已被乙取走,债权人甲未能占有保管物,不能留置该物;而甲骗乙将保管物送回时,甲虽占有保管物但并非合法占有,依然不能留置该物。
(2)举例
甲为了确保对乙的一项未到期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扣留乙交其保管的某物不还。
分析:由于甲的债权未到期且无证据证明乙无支付能力,甲无权留置乙交其保管的物品。(拟担保未到期债权的实现,可以考虑设定抵押、质押等)
(3)举例
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了一批总价款100万元的建筑材料,甲企业支付了60万元并获得建筑材料,约定其余的40万元在3个月内付清。后甲企业将一台价值30万元的施工设备交由乙企业代为保管。3个月后,几经催告,甲企业仍未支付乙企业40万元货款。
分析:
①40万元是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的价款,而施工设备是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二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②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企业,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乙企业可以留置施工设备;
③如果本案有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或者双方当事人均为自然人的,则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不得留置。
(4)举例
甲建筑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欠乙建材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40万元款项,后甲企业又将一台价值30万元的施工设备委托乙企业保管。40万元款项到期后,经乙企业多次催告甲企业仍不支付。
分析:
①如果该40万元款项为建材购买款,属于乙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虽然建材买卖合同价款与保管合同标的物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乙企业仍可主张留置;
②如果该40万元款项为甲企业侵害乙企业商誉的赔偿款,不属于乙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该赔偿款与保管合同标的物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乙企业不得主张留置。
(5)①举例
甲食品企业委托A冷库保管一批冷冻食品,保管费用已付清。A冷库由于设备故障,将该批冷冻食品转委托B冷库保管,但欠付B冷库2万元保管费到期未支付。
分析:
保管费的债务人是A冷库,而该批冷冻食品的所有权人是甲食品企业,但:
a.该批冷冻食品与2万元保管费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b.该2万元保管费已经到期;
c.B冷库对该批冷冻食品的占有属于合法占有。
因此,B冷库仍可留置。
②举例
甲食品企业委托A冷库保管一批冷冻食品,保管费用已付清。A冷库由于设备故障,将该批冷冻食品转委托B冷库保管,保管费现付,但A冷库此前向B冷库购入一批制冷剂,欠付2万元货款到期未支付。
分析:制冷剂购买款的债务人是A冷库,而该批冷冻食品的所有权人是甲食品企业,但该批冷冻食品与2万元制冷剂购买款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B冷库无权留置。
此知识点是注会考试中的重点内容,应当重点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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