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解读
注会考试的官方教材内容每年都会进行调整,删除一些内容,增加一些内容,或者调整一些内容,以物抵债这个知识点是2024考季注会经济法新增的知识点,通常新增的知识点考察的几率会更高一些,因此我们看一下这个知识点。
1.清偿型以物抵债
(1)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
(2)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效果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相应的原债务同时消灭。
(3)违反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的后果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担保型以物抵债(让与担保)
(1)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认定该协议的效力:
①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抵债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以实现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②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抵债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债权人请求对抵债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以实现债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能否优先受偿——财产权利未转移至债权人名下
当事人订立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将财产权利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权人无权主张优先受偿。
(3)能否优先受偿——财产权利已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
①存在有效的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参照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②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无效的,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无权请求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但有权请求参照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③债权人只是名义所有权人,债务人才是实际所有权人
存在无效的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有权在履行债务后请求返还财产,或者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
我们举两个例子来理解一下:
举例1: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将名下的一处仓库过户到乙公司名下,如果甲公司到期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乙公司则将仓库过户回甲公司名下;如果甲公司到期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乙公司有权将该仓库折价抵债或变现抵债。
分析:
(2)如果借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将该仓库依约过户到乙公司名下,则甲公司到期无力偿还借款本息时,乙公司有权请求就该仓库折价抵债或者就该仓库变现所得优先受偿;甲公司到期依约清偿借款本息的,乙公司应当依约将仓库过户回甲公司名下。
(3)如果借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将该仓库过户到乙公司名下,则甲公司到期无力偿还借款本息时,乙公司就该仓库变现所得无权主张优先受偿(乙公司像普通债权人一样实现债权)。
举例2: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将名下的一处仓库过户到乙公司名下,如果甲公司到期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乙公司将仓库过户回甲公司名下;如果甲公司到期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乙公司将取得该仓库的所有权。
分析:
(1)抵债事项虽约定于借款合同中,属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抵债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该“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无效。
(2)如果借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将该仓库依约过户到乙公司名下,则甲公司到期无力偿还借款本息时,乙公司有权就该仓库折价抵债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甲公司到期依约清偿借款本息的,乙公司应当依约将仓库过户回甲公司名下。
(3)如果借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将该仓库过户到乙公司名下,则甲公司到期无力偿还借款本息时,乙公司就该仓库变现所得无权主张优先受偿(乙公司像普通债权人一样实现债权)。
此知识点是2024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科目新增的知识点之一,因此这个知识点应当理解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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