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解读
合同的担保中的保证期间是注会考试经济法科目中的重点内容,是注会考试中主观题的常考点,下面一起来看一下这个知识点。
1.何谓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除斥期间)
(2)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主观题必备)
(3)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主观题必备)
(4)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
2.保证期间的确定
(1)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
(2)没有约定与约定不明
①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主观题必备)
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主观题必备)
③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3)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下面用两个举例来理解一下这个知识点
举例1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约定借款期间为2021年1月1日(含)~2021年12月31日(含),保证期间为2022年1月1日(含)~2022年6月30日(含);后来,借款到期,甲公司无力清偿。
分析:
(1)如果乙银行从来没有向甲公司索偿,而于2022年6月30日直接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则由于丙公司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期间尚未经过,丙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乙银行自债权到期后一直坚持每日早晚各向甲公司索偿一次,但从来没有向丙公司提出请求,而至2022年7月1日终于对甲公司绝望,转而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则由于其未能在保证期间内依法主张权利,丙公司的保证责任已经消灭,丙公司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举例2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丙公司提供一般保证;当事人约定借款期间为2021年1月1日(含)~2021年12月31日(含),保证期间为2022年1月1日(含)~2022年6月30日(含);后来,借款到期,甲公司无力清偿。
分析:
(1)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丙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
(2)如果乙银行于2022年6月30日起诉甲公司,则丙公司的保证责任一并确定,只待确定经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乙银行可从甲公司处获得多少清偿,而后不足部分再要求丙公司承担;
(3)如果乙银行自债权到期后一直坚持每日早晚各向甲公司索偿一次,但至2022年7月1日方起诉甲公司,则由于乙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采用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丙公司的保证责任消灭,甲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乙银行只能自认倒霉。
此知识点是注会考试中的重点内容,应当重点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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