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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硕2024-04-28 17:43:45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学习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第八单元抵押权,首先要了解抵押的概念。即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关于抵押,还有抵押财产等内容,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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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大图——窄版

【所属章节】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八单元 抵押权

【知 识 点】

抵押财产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解释1

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

解释2

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经审查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3

以违法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办理合法手续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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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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