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正文

动产的抵押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硕2024-04-30 13:22:44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第八单元中的“动产抵押”是是整章中的重要内容。2019年案例分析题、2022年案例分析题、2023年案例分析题都涉及到此知识点,同学们需要重点关注。

推荐阅读:2024年注会经济法《轻一》名师讲义,备考重点汇总>>

经济法大图——窄版

【所属章节】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八单元 抵押权

【知 识 点】

动产的抵押

1.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2)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3)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解释1

《民法典》将“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扩大到所有的动产抵押,无论是否进行了抵押登记,也无论买受人是否善意,均不得对抗正常经营买受人。所谓“正常经营活动”,是指出卖人的经营活动属于其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且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

解释2

买受人在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中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取得已被设立担保物权的动产,担保物权人请求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2)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3)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4)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5)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上文注会考试知识点内容根据郭守杰老师《轻一基础精讲班》讲义整理,郭守杰老师2024年主讲的注会C双名师轻松过关®班课程正在更新点击了解课程详情>>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1
打印
2025年注会1v1私人定制计划
盲盒免单
资料下载
查看资料
免费领取

学习方法指导

名师核心课程

零基础指引班

高质量章节测试

阶段学习计划

考试指南

学霸通关法

辅导课程
2025年注册会计师课程
辅导图书
2025年注册会计师图书
2025年注册会计师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