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的出租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第八单元中的“抵押物出租”与本节其他知识相似,在关系人的行为、时间节点上都是需要同学们注意的,借款期限、租期时间都需要考虑进去,在多选题中常常考核此部分。
推荐阅读:2024年注会经济法《轻一》名师讲义,备考重点汇总>>
【所属章节】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八单元 抵押权
【知 识 点】
抵押物的出租
1.先出租后抵押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相关链接1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相关链接2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相关链接3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手写板
2.先抵押后出租
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上文注会考试知识点内容根据郭守杰老师《轻一基础精讲班》讲义整理,郭守杰老师2024年主讲的注会C双名师轻松过关®班课程正在更新!点击了解课程详情>>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