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销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2024年注会《经济法》有关“撤销”的内容是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其中包括易错易混点。同时此节在2024年也进行了调整。是需要新老考生都格外关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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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单元 通则
【知 识 点】
抵销
1.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可以抵销。
解释
合同标的物一般分为四类:(1)有形财产;(2)无形财产;(3)劳务;(4)工作成果(如建设工程合同中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
2.法定抵销
(1)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2)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根据债务性质不得抵销。
(3)因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者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侵权人主张抵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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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免责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法定抵销必须以对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为前提。在一方当事人主张抵销的情形下,并不要求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均届清偿期。若一项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另一项债务未届清偿期,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因为期限利益原则上属于债务人。
(4)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为非要式,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5)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抵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抵销权成立的,应当认定通知到达对方时双方互负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等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换言之,法定抵销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2024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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