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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硕2024-05-20 14:39:51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2024年注会《经济法》有关“提存”的知识较易理解。但容易缺项丢项。而且在考核中容易出现混淆视听的选项和意思表达。同学们可以跟随郭守杰老师的课程讲授,从底层认识上熟悉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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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大图——窄版

【所属章节】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单元 通则

【知 识 点】

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相关链接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3.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4.提存的法律效力

(1)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5.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6.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相关链接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上文注会考试知识点内容根据郭守杰老师《轻一基础精讲班》讲义整理,郭守杰老师2024年主讲的注会C双名师轻松过关®班课程正在更新点击了解课程详情>>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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