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2024年注会《经济法》中“保证期间”此部分内容没有概念理解上的难度。但是因为经济法中涉及日期、有效期间等判断居多,在日常学习中非常容易记混记错。因此建议同学们要习惯总结,将日期接近的知识点提炼归纳起来。
推荐阅读:2024年注会经济法《轻一》名师讲义,备考重点汇总>>
【所属章节】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单元 合同的担保
【知 识 点】
保证期间
1、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解释1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解释2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连带责任保证
(1)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3、一般保证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4、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债权人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的除外。
上文注会考试知识点内容根据郭守杰老师《轻一基础精讲班》讲义整理,郭守杰老师2024年主讲的注会C双名师轻松过关®班课程正在更新!点击了解课程详情>>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