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责任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2024年注会《经济法》中“保证责任”是考生需要重点复习的内容。其在2017年、2021年都考核过案例分析题。同时,考题还可在保证责任范围的金额及保证期间加以考核。建议同学注意细节处学习。
注会考试24年在《经济法》科目的调整较为明显。抓住科目重要考点及新考点,将有助于在学习中覆盖考核内容。让所学都能够在考场上应答自如。更多科目备考重点,点击查看:2024年注会经济法《轻一》名师讲义,备考重点汇总>>
【所属章节】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单元 合同的担保
【知 识 点】
保证责任
1、保证的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债权转让
(1)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2)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021年案例分析题)
3、债务转移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债务加入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5、主合同的变更
(1)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2017年案例分析题)
(2)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6、共同保证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7、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仍然提供保证或者承担保证责任,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请求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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