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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合同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硕2024-06-03 17:45:06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四章中货运合同涉及的内容描述不多,但是考题时涉及主体客体的责任义务却是容易迷惑干扰考生做出正确判断的。因此,考生可以根据郭守杰老师课堂中的手写板来捋顺各方权利义务。

经济法大图——窄版

注会考试24年在《经济法》科目的调整较为明显。抓住科目重要考点及新考点,将有助于在学习中覆盖考核内容。让所学都能够在考场上应答自如。更多科目备考重点,点击查看:2024年注会经济法《轻一》名师讲义,备考重点汇总>>

【所属章节】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单元 典型合同

【知 识 点】

货运合同

1.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2020年案例分析题)

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注会考试时间愈发临近,建议考生抓重点备考,上文知识点内容根据郭守杰老师《轻一基础精讲班》讲义整理,郭守杰老师2024年主讲的注会C双名师轻松过关®班课程正在更新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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